司法交流

法官之间的沟通

问题:

法官与其他法官在案件管理和案件协调方面的沟通程度如何?

答:

法官可以与其他法官协商,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.  法官也可以与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法院工作人员协商. 《拉菲2客户端》第3b (7)(c)条.  佛罗里达州. Fam公司. L.R.P. 12.第003(a)(2)条允许法官就案件管理和案件协调的目的进行协商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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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方面考虑

问题:

法官与其他法官就案件管理和案件协调进行沟通, 这是否构成单方面沟通?

答:

虽然它们是单方面通信,因为案件的当事人不在场, 它们不被禁止单方面通信,因为它们不涉及实质性或证据事项.  禁止的单方面通信是指法院和诉讼一方之间的通信,而对方没有得到通知和回应的机会.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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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出司法通讯通知

问题:

法官在与其他法官协商前,是否须通知当事人/律师?

答:

No, 如果法官之间的通信是关于案件管理或协调,则无需事先通知.  如果通信是为了实质性或证据目的, 然后就有必要发出通知,并给予回应的机会.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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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巡回、县或州的司法交流

问题:

如果法官在不同的巡回法院、县或州呢?

答:

不同巡回法院的法官就协调未决案件进行沟通没有特殊要求, 然而, 根据UCCJEA, 当不同州的法院想要就实质性问题进行协商时, 各方必须被告知并被允许参与. 法院之间关于日程安排和其他行政事项的沟通不需要通知当事人, 或者把交流记录下来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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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由哪位法官审理案件

问题:

在决定由哪位法官审理案件之前,家事法官是否必须考虑各方的意见?

答:

No.  家事法官不应考虑当事方关于应指派哪位法官审理案件的意见.  当事人必须将任何相关案件通知法院, 法官在分配案件时可以适当地考虑到这一点.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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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邮件通信

问题:

电子邮件的回复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吗?

答:

与行政事务有关的电子邮件通信没有特殊要求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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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修改日期:2023年4月6日